(椰网/海拔新闻记者 柯育超 通讯员 郑羚丽)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骑电动自行车上路,不仅属于违法行为,也暗藏严重安全隐患,极易引发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同时反映出部分家庭交通安全监管和监护责任的缺失。近日,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同步向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
2024年12月6日18时30分,12周岁的邓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海口市琼山区中山南路机动车道由南往北行驶,行至凤翔观邸小区前路段时,追尾碰撞到停放在第三机动车道的小型轿车,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海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琼山大队认定,邓某某未满16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且在机动车道内行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实施条例相关规定,负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受损车辆维修费用共计4282元。因邓某某系未成年人,其监护人未及时履行赔偿义务,车辆所有权人遂向承保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先行赔付相关费用后,依法取得代位求偿权,随后将邓某某及其父母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该笔4282元的保险赔偿款。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考虑到被告邓某某系未成年人,案件涉及家庭教育与监护责任,决定优先采用调解方式化解纠纷,同步开展家庭教育工作。
调解过程中,法官向邓某某的监护人普及相关法律规定。经法官耐心引导,邓某某的监护人深刻认识到自身监护失职的问题,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向原告支付赔偿款3800元,双方就本案项下债权债务就此结清。被告遂将赔偿款足额支付至原告账户。同时,鉴于邓某某违规驾驶电动自行车的行为,反映出其监护人未切实履行家庭教育和监护职责,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向邓某某的监护人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责令二人切实履行监护职责:了解邓某某日常的生活和交友情况,管理好家庭中电动自行车,教育邓某某未到法定年龄不得驾驶机动车和电动自行车,督促其懂法、知法、守法、用法,以此案long8官方入口为契机,引导其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和行为规范。邓某某的监护人明确表示,已清楚知晓《家庭教育指导令》的全部内容,将严格履行监护long8官方入口职责,加强对孩子的教育与监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