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门矫治教育的双重功能及其实现_刘浩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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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36 卷第 1 期2022 年 3 月金 陵 科 技 学 院 学 报(社 会 科 学 版)JournalofJinlingInstituteofTechnology ( SocialSciencesEdition )Vol.36 , No.1Mar. , 2022收稿日期:2021 10 21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研究”(21AZD088 )作者简介:刘浩锴(1998 ),男,河南禹州人,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司法制度与人权保障研究。DOI 龙8国际唯一官网: 10. 16515 /j.cnki. 32-1745 / c. 2022. 01. 005专门矫治教育的双重功能及其实现刘浩锴(东南大学法学院,江苏 南京 211189 )摘 要:专门矫治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具有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教育功能。同时,作为未成年人司法体系的一部分,专门矫治教育替代了原有的收容教养制度,对罪错未成年人的适用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和惩戒性,具有司法功能。教育功能是基础,司法功能是实现教育功能的重要保障,二者的目的都在于矫正罪错行为,防止再犯。在教育功能方面,要构建以心理教育、法治教育为核心的教学体系;在司法功能的实现上,须明确专门矫治教育的适用对象,对启动程序进行司法化改造,探索专门矫治教育社区化的发展路径,实现隔离性与开放性的统一,同时还要赋予教师惩戒权并明确其边界。关键词:专门学校;受教育权;专门矫治教育;司法化改造中图分类号: D9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673 131X ( 2022 ) 01 0029 08① 严重不良行为可分为违警行为与触刑行为,前者是指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后者是指未成年人实施的因年龄不足而免除刑罚处罚的行为,也包括因刑事政策如附条件不起诉等不作为犯罪处理的行为。(参见姚建龙《未成年人罪错“四分说”的考量与立场兼评新修订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载于《内蒙古社会科学》2021 年第 2 期。)② 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专门教育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时与专门矫治教育并存,是对严重不良行为的处遇措施之一;广义时则包括狭义的专门教育与专门矫治教育在内,是指由专门学校对有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所实施的处遇措施。该法第 6 条为总则性规定:“国家加强专门学校建设,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专门教育。专门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和矫治的重要保护处分措施。”此处的专门教育并未与专门矫治教育分开,应龙8国际唯一官网作广义理解。 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呈现低龄化、复杂化、暴力化的特点,如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如何评价罪错未成年人及防止其再犯等问题持续引发社会讨论。2020 年 12 月 26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以下简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通过。本次修订重点突出了对有严重不良行为 ①的未成年人进行矫治教育,并在第 6 条规定矫治教育的场所为专门学校。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十一)》)公布,在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同时,明确了在必要情况下可对其进行专门矫治教育。可见,我国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相关法律法规是统筹推进的系统工程,而应对这一问题的关键举措便是专门矫治教育。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 45 条规定,专门矫治教育是指由专门学校对有触刑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和矫治的重要保护处分措施,有别于第 41 条和第 44 条所规定的矫治教育措施与专门教育 ② 。专门矫治教育是对两个问题的回应:一是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日益复杂,收容教养制度长期虚置 [1 ] ,而现有的司法体制作出的不构成犯罪、不处罚、罪轻等处理无益于未成年人的教育改造,即便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也仅扩大了构成犯罪的主体范围,未成年人很难对相应的刑罚有完全的认知,更难因对后果的恐惧而不犯罪;二是现有的专门学校存在移送标准不清晰、无法明确自身的定位与功能等问题 [2 ] 。由未成年人犯罪的现实状况可知,专门学校尚未取得预期的效果。那么如何界定和实现专门矫治教育的功能、如何在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基础上应对司法体制缺失的问题便是关键所在。一、专门矫治教育的双重功能与成年人不同,未成年人心智尚未成熟,认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