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8国际:专门矫治教育的权利保障功能及其运行机制展开_顾泠涓

  行业动态     |      2026-04-25 0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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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提示: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 2021 年第 3 期- 67 -专门矫治教育的权利保障功能 及其运行机制展开顾泠涓 ∗摘要:收容教养无论是实体层面的行为干预重惩轻教、处遇措施矫治缺位,还是程序层面的运行逻辑非司法化,问题的根源都在于其权利保障功能孱弱,进而导致司法处遇效果不佳。《刑法修正案(十一)》和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以“专门矫治教育”取代“收容教养”,作为针对触法未成年人的新型保护处分措施。为避免重蹈覆辙,专门矫治教育应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之价值取向、以促进触法未成年人顺利复归社会为根本目标,将核心功能定位为保障触法未成年人权利。在此基...

  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 2021 年第 3 期- 67 -专门矫治教育的权利保障功能 及其运行机制展开顾泠涓 摘要:收容教养无论是实体层面的行为干预重惩轻教、处遇措施矫治缺位,还是程序层面的运行逻辑非司法化,问题的根源都在于其权利保障功能孱弱,进而导致司法处遇效果不佳。《刑法修正案(十一)》和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以“专门矫治教育”取代“收容教养”,作为针对触法未成年人的新型保护处分措施。为避免重蹈覆辙,专门矫治教育应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之价值取向、以促进触法未成年人顺利复归社会为根本目标,将核心功能定位为保障触法未成年人权利。在此基础上,专门矫治教育制度设计也应以保障触法未成年人权利为中心展开,警惕重惩主义,兼顾福利保护、责任追究与损害修复三重机能,秉持“精准矫治、开放矫治、公正矫治”三位一体的处遇思路,形塑科学化、社会化、司法化的专门矫治龙8国际唯一官网教育运行机制。关键词:触法未成年人;专门矫治教育;权利保障;处遇功能 * 顾泠涓,东南大学江苏省青少年工作研究基地研究员。 基金项目:本文是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构建以分级处遇为核心的未成年人司法法体系研究”(项目号:GJ2020C31 )及“预防与惩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综合机制研究”(项目号: CJ2019C28 )的阶段性成果;受东南大学江苏省青少年工作研究基地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暨江苏高校“青蓝工程”的资助。1 参见刘艳红、李川:《江苏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地方立法的实证分析以 A 市未成年人犯罪成因和预防现状为调研对象》,载《法学论坛》 2015 年第 2 期。2 参见于潇、郭璐璐: 《破解未成年人犯罪“一放了之”困境》,载《检察日报》 2019 年 6 月 19 日,第 8 版;周斌、刘子阳: 《检察机关探索建立罪错未成年人临界预防保护处分制度 切实加强对高危未成年人干预矫治》,载《法治日报》 2019 年11 月 13 日,第 3 版。3 刘双阳: 《从收容教养到专门矫治教育:触法未成年人处遇机制的检视与形塑》,载《云南社会科学》 2021 年第 1 期。近年来,尽管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数量和犯罪率呈现持续降低的趋势,但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实施恶性暴力犯罪的事件却屡有发生,诸如 “湖南益阳12岁少年弑母”“辽宁大连13岁男孩杀害10岁女童”等案件频频见诸网络报端,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组织化、暴力化、成人化等现象着实令人担忧。 1 更让人感到不安的是,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对触法未成年人不加区分甄别地予以“宽待”,激起公众对少年司法纵容触法未成年人的强烈不满以及对收容教养制度的诟病。为回应社会舆论要求从严惩处涉罪未成年人的呼声、破解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未成年人犯罪“一放了之”或“一关了之”的处遇困境, 2 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十一)》)秉持审慎积极的立法修订思路:一方面,针对特定类型恶性暴力犯罪附条件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另一方面,以专门矫治教育这一新型处遇措施取代收容教养。与此相衔接,新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以下简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对专门矫治教育的法律性质及具体适用作出更为明确的规定。“从收容教养到专门矫治教育,绝不是单纯形式意义上的概念更替,而是深层次的司法处遇逻辑的转换。” 3 面对我国触法未成年人处遇理念及措施的重大变化,为避免专门矫治教育重蹈收容教养处遇效果不佳的覆辙,应在深刻反思收容教养缺陷的基础上,警惕重惩主义,形塑专门矫治教育的权利保障功能,进而完善专门矫治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