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已经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现在的我逐步走向成年人的世界,我更要懂得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不能再践踏法律long8官方入口的红线,谢谢检察官给我的这次机会……”在不起诉宣告会上,杨某某充满感激地说。
时间回到2023年6月,杨某某结识了所谓的老乡long8官方入口朋友,因没钱决定一起去弄点钱花花,几人便驾驶着“鬼火”摩托车在浈江区、武江区寻觅偷窃对象,找到目标后潜入商户盗窃财物,涉案金额6000余元,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公安机关以杨某某涉嫌盗窃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案件移送至浈江区检察院后,检察官经审查发现,本案涉案金额虽然不大,但双方并未达成和解。经了解,主要原因是双方未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且被害人仍心有怨气。检察官为解开“心结”,达到案结事了人和的效果,组织双方“面对面”沟通,阐明法理,讲明情理,引导双方平和处理矛盾。最终,被害人接受了杨某某等人的赔礼道歉,杨某某也表示一定会珍惜机会、改过自新。
检察官审查后认为:一是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但其犯罪时未满18周岁,犯罪情节较轻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综合评定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二是杨某某归案后认罪认罚,并向被害人赔偿且取得谅解,综合评估其具有悔罪表现。三是具备帮教矫治条件。浈江区检察院向杨某某家人提出加强家庭监护,多予陪伴教育的建议,杨某某家人承诺配合。检察官综合杨某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犯罪成因及帮教条件并征求公安机关、法定代理人、被害人意见后,认定杨某某符合附条件不起诉条件,2024年1月15日,浈江区检察院依法对杨某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
检察官通过社会调查发现,杨某某初中就读期间,父亲在老家务农维持生活,母亲、哥哥均在深圳工作,家庭成员长期不同住、家庭关系的疏离,导致杨某某缺乏有效的监管和关怀。杨某某曾先后在深圳、韶关从事后厨、汽修等工作,自2023年5月便没有工作,独自在韶关租住,结识了不良朋友,因此走上了犯罪的道路。检察官决定联合社工,与杨某某及其家庭核心成员建立联合帮教群,引导杨某某每周在群里分享一次生活情况,在联合帮教的氛围下,促使杨某某坚定修正行为的决心。同时,让杨某某逐步形成遇到困境时与家人沟通,积极商量对策、齐心协力解决问题的良好互动习惯。
帮教期间,检察官对杨某某的情况进行调查评估,查找杨某某的再犯风险点,认为杨某某虽然认罪悔罪表现好,但若长期无稳定工作,游手好闲在家,再犯风险较高。检察官联合社工对杨某某开展多次不同形式的谈话、心理辅导,帮助杨某某形成自食其力的思想认识后,结合杨某某有工作意愿等情况,有针对性地制定就业帮教计划。
在帮教初期阶段因杨某某未就业,为避免其陷入闲散状态,检察官、社工积极联系某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安排杨某某参与志愿值班活动。在此期间,杨某某参与了探访独居长者、对社区长者进行陪护就医等服务,并获得了工作人员的一致好评。杨某某逐步改变不良生活习惯,确立健康的择友标准,主动与不良朋友划清界限。
同时,检察官、社工积极联动杨某某父母,希望家人多多关注杨某某就业情况,营造关心爱护氛围。后来,杨某某在母亲的安排下去往江西工作,检察官、社工与杨某某依然保持线上联系,杨某某母亲也会转发杨某某的工作视频、分享工作表现,帮助杨某某逐渐在工作中树立信心,找到自身价值。考验期满时,杨某某工作稳定,生活规律,工资收入可以满足生活需求。2024年8月15日,浈江区检察院对杨某某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适用附条件不起诉,重点在于教育矫治,刚柔并济地感化、挽救涉罪未成年人,帮助其顺利回归社会。“宽容不纵容、厚爱又严管”,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浈江区检察院根据不同的案件情况作出相应的法律决定,取得了良好的办案效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