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与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问题相关的讨论,再次在舆论场上形成共振。6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2024)》(下称《白皮书》),从七个方面梳理了对未成年人检察及司法保护工作有一定影响的案事件、典型做法和工作机制。《白皮书》显示:最高检依法核准追诉初中生杀害同学埋尸案等低龄未成年人严重暴力犯罪34人;全国检察机关受理审查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65198人,同比下降1.1%,批准逮捕34329人,同比上升27.8%;受理审查起诉未成年人犯罪人数增幅放缓,受理审查起诉101526人,同比上升4.3%,提起公诉56877人,同比上升46%。
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惩治与治理工作,持续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尤其是在“邯郸埋尸案”等低龄未成年人犯下的极端恶性案件的影响下,公众更是格外关注。如何通过司法程序公正合理地处置此类案件,避免同类悲剧再次发生,并形成有效的预防体系,值得严肃讨论。应当看到,自2021年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作出个别下调以来,有关部门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关注程度越来越深,治理手段日益完善、丰富,同时也本着“教育为主,惩戒为辅”的原则,在必要范围内相对加强了惩戒力度。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军在工作报告中专门提到,强化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治理,落实宽严相济、惩教结合。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应勇则在工作报告中,先于《白皮书》披露了2024年检察机关共起诉未成年人犯罪5.7万人的数据。
此次《白皮书》发布后,不乏新闻媒体和专业人士跟进讨论。其中,光明网评论员文章《让预防成为一种保护》,对此做出了理性平和而又直指本质的论述。正如这篇文章所强调的,做好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治理工作,是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重要一环。光明网评论员在文中写道:“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之一就是行使法律监督,这也使龙8国际网站得检察机关能够根据未成年人的犯罪性质、主观恶性、危害后果不同,采取相应惩戒教育措施,对大多数较轻犯罪依法从宽,办案中充分发挥附条件不起诉的特殊预防和矫治功能,最大限度教育挽救涉罪未成年人。”
网民们在讨论相关话题时,往往更加关注对未成年犯罪者的起诉、逮捕、判刑等情况,说得直白些,就是更关注惩戒措施的标准和效果。相比之下,像光明网这篇文章一样,重点探讨预防问题的内容,在舆论场上偏少,也因此更具独特的价值。
文章指出:“强化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治理,须从源头预防、分级矫治、依法惩处、综合治理入手。因此,积极主动作为,源头预防比事后挽救更为重要,也是‘预防就是保护’的题中之义。就如未成年人的许多违法行为受制于年龄因素,公安机关只能进行行政处罚甚至不予处罚,一定意义上使得相关人员容易心存侥幸,视法律为‘儿戏’。而未成年人犯罪动因中盲动性成分较大,进行源头预防,精准针对未成年人心理特点进行预警帮教,才能够有效警示未成年人在犯罪深渊边刹住脚步。”当然,对某些未成年人极端犯罪案件,本文也专门强调“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在文章末尾,作者写道:“以绝不纵容的态度严惩未成年人恶性犯罪,释放强烈的警示信号,这同样也是一种事前预防。”
《人民法院报》6月20日刊发的文章《以问题为导向健全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治理社会体系》,具有更强的专业属性。作者为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这篇文章从多个方面出发,结合法院工作的实际经验,对如何进一步织密夯实社会体系建设,应对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治理新局面,提出了作者的思考。
作者在最后总结道:“当前,帮教帮扶、司法救助、心理干预、家庭教育指导、罪错分级干预等特色工作不断落地发展,需要多种专业知识予以支撑融合。我们要从案件审理发现的问题出发,以司法保护融合发力,链接专业力量,多方联动,共同呵护未成年人更好地成长。”
就在最高检发布《白皮书》的同一周,另一则新闻也引发了舆论的关注——不久之前,浙江瑞安市阳光小学公众号发布了关于两名小学生严重违纪行为实施惩戒的通告。通告指出,两名小学高段的学生存在屡次辱骂教师、无故扰乱课堂秩序的行为,对其惩处以学期综合素质评定“品德表现”为D档,取消本学期评优评先资格;“严重警告”处分记入省学籍管理平台,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由法治副校长训诫。严格来说,这则新闻与《白皮书》并没有直接的交集。毕竟,这两名小学生的行为,还远远没有达到违法犯罪的程度,因此也不需要由司法机关出手治理。但是,在引导教育未成年人,确保其健康成长、不走歪路这件事上,其背后的某些道理,在一定程度上是相通的。
关于这则新闻,澎湃新闻刊发了特约评论员李一陵的文章《小学生也能被“严重警告”处分吗?》。文章指出:“2021年,教育部出台《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进一步明确了惩戒的概念、实施龙8国际网站范围、原则等,进一步明确了教师的教育惩戒权。上述小学对两名屡次辱骂教师、无故扰乱课堂秩序的学生实施惩戒,是教师履行教学管理和育人职责的要求。”“如果对此放任不管,不仅是对师道尊严的践踏,也是对其他学生合法权益的损害,对于两名学生而言,同样是不负责任。”此外,作者还提到:“教育惩戒只是手段之一,学校也只是育人的主体之一。那些屡教不改的学生,背后可能还藏着不合格的家长。因此,学校的惩戒需与家庭教育、社会支持(如心理干预)相结合,形成育人的合力。”
归根结底,不论是针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问题,还是严重程度相对较轻的失德失范行为,负有相应责任的机构和部门,都应从更好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全盘考虑治理方案,并联合社会各界力量,共同为未成年人织就一张坚硬牢固而有富有温度的防护之网。我们不希望任何未成年人受到不必要的伤害,也盼望他们都能行得正、走得端,成长为人格健全的有用之才。